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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东方与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方,马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郭东方,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马文明,男,1971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关于郭东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我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28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马文明名下豫EG12**号轿车一辆,现查封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被执行人马文明豫EG12**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