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力学与王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力学,王振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张力学,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告王振龙,男,45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力学与被告王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力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为38.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永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