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一)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韦怡与唐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怡,唐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239号原告韦怡。被告唐缨。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怡诉被告唐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怡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韦怡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汝 磊人民陪审员 黄柳明人民陪审员 杨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