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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鲜橙图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鲜橙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450-2号原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25号。法定代表人韩忠良,该公司社长。委托代理人陈光(特别授权代理),辽宁和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鲜橙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石桥村商务间A栋6层613号。法定代表人蔡全芳,该公司经理。原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鲜橙图书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93元减半收取346.50元及保全费377元、邮寄费20元共计743.50元由原告春风文艺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敬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