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徐煌、吴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59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责人文行赤,行长。委托代理人戴志良、徐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煌,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士娟,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徐煌、吴士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71.5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其它诉讼费用40元,共计3781.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映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安鸿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