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郭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42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邓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艾鸿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