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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钰记、晁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钰记,晁健,张修黔,陈安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荣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钰记,郓城县民政局职工。被执行人晁健,郓城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被执行人张修黔,郓城县地方税务局职工。被执行人陈安国,郓城县地方税务局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郓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郭钰记、晁健、张修黔、陈安国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钰记、晁健、张修黔、陈安国,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东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