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平原县永昌家电有限公司,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永昌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及股东马丽雅抽逃资金3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股东马丽雅为本案被执行人,张磊、马丽雅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胜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