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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传花与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传花,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陈传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利利,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景新,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宗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传花与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传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传花撤回对被告山东金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传花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人民陪审员  张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