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2000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0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于2014年10月15日至29日,在潮州市湘桥区新桥路灰路头新兴后巷3号之3的家中,先后5次容留吸毒人员陈某城以“追龙”的方式吸食海洛因。2014年10月29日下午,公安干警在上述房间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及吸毒人员陈某城,现场扣押锡纸、吸管等吸毒工具。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吸毒于2014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15日,同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诚、林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材料、人口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00)潮湘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前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7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爱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