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民终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与永安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永安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4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施凌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安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法定代表人张生建,董事长。上诉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安市经纬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汀县人民法院(2014)汀民初字第2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上诉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福建可利达合成纤维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柱审 判 员 郭胜华代理审判员 刘彬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