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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徐招平与段美玲,叶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招平,段美玲,叶力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434号原告徐招平,男,198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美玲,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蒋宜均,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力力,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叶杰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招平诉被告段美玲、叶力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招平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招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徐招平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