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彦义与连广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义,连广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义,个体户。被执行人连广科,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彦义与被执行人连广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彦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59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