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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彦义与连广科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义,连广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王彦义,个体户。被执行人连广科,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彦义与被执行人连广科追偿权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涉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彦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59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旭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