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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2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雪莲与陆文军、徐晓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雪莲,陆文军,徐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926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莲,女,197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陆文军,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徐晓莉,女,1981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186号申请执行人陈雪莲与被执行人陆文军、徐晓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拟对徐晓莉名下车牌号为沪MSXX**的车辆,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如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1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 海审判员 顾 勤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益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