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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陶义生申请执行陈晓东、申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陶义生,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晓东,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申波,男,1987年9月21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了陶义生申请执行陈晓东、申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陶义生向本院表示自己愿意放弃申请执行标的3000元,余款50662.5元全部执行到位,且申请人已领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法执字第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启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正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