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00453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 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传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