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与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0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忠,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茹明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天枢,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义马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民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琪审判员 刘新安审判员 庄卫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