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韬、李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韬,李果,王贵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361号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法定代表人何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钟伟,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王韬,男,生于1982年5月10日,羌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李果,女,生于1961年9月28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被申请人王贵德,男,生于1956年9月13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在申请人四川平武富民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韬、李果、王贵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平民保字第1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韬、李果、王贵德的银行存款54999.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