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许扬庆与陈小东、何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扬庆,陈小东,何凤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许扬庆,男,1962年1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被告陈小东,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何凤燕,女,成年,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系被告陈小东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扬庆与被告陈小东、何凤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以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扬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扬庆负担。审 判 员  温从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钟 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