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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易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易某某,男,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被告杨某某(又名杨某某),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彭中心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胡棕盛、人民陪审员言立新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8月19日在株洲市东区田心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2年7月13日生育一女易玉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原、被告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坐落在石峰公园的房屋归原告所有,潘家冲的房屋归被告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易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2、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曾起诉离婚的事实。被告杨某某辩称,被告现在要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家中已没有其他存款,原告应当对被告进行补偿。共同财产有房产两套,一套坐落在潘家冲,另一套坐落在株洲玉兰山庄。现在被告与女儿一起居住,玉兰山庄的房子购买时被告出资了4万元,玉兰山庄那套房子应判给被告所有。被告杨某某为支持其辩解意见,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证据1、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住宅A栋305号房产资料一份,拟证明该房屋的房产登记情况;证据2、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5号11栋602号房屋房产资料一份,拟证明该房屋的房产登记情况。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经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经原告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本院采纳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次年8月19日自愿在株洲市原东区田心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结婚登记。1992年7月13日,原、被告生育一女易玉芳。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4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调解和好。2015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1、坐落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住宅A栋305号房屋一套(原告从其父亲处继承),现由原告居住;2、坐落在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5号11栋602房,现由被告居住。经双方估价,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住宅A栋305号房屋价值20万元,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5号11栋602房价值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初感情亦尚可,但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渐趋不和。2014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未能真正和好,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财产中坐落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住宅A栋305号的房屋,现在由原告居住,且系原告从其父亲处继承得来,因此该房屋归原告所有为宜,另一处坐落在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5号11栋602房的房产归被告所有。因经双方估价,两房价差为14万元,故原告应补偿给被告7万元。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共同财产中:坐落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住宅A栋305号的房产归原告易某某所有,坐落在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5号11栋602房屋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原告易某某补偿被告杨某某人民币7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市农行红广支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市农行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账号:161101040002686。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 判 长  彭中心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人民陪审员  言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