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最新与被执行人滕锦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最新,滕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覃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陆最新。被执行人滕锦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最新与被执行人滕锦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部分债务利息,并且被执行人已经按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0)覃民初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主文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吴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