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军,张培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保字第120号申请人陈军。被申请人张培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军与被申请人张培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培军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52440元股金及收益予以冻结。申请人陈军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培军在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52440元股金及收益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