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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218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被告吴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孟 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