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薛正权与盐城市伟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姜友新等诉前财产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正权,盐城市伟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姜友新,王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151号申请人:薛正权。被申请人:盐城市伟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新沟镇工业园区1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18802-8。法定代表人:姜友新,总经理。被申请人:姜友新。被申请人:王正花。申请人薛正权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伟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姜友新、王正花发生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伟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姜友新、王正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薛正权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薛正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薛正权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盐城市伟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姜友新、王正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70万元的财产;三、申请人薛正权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