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与黄文雄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115号移送机关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黄文雄,男,汉族,无业,住建瓯市。移送机关政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黄文雄罚金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移送机关向本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文雄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移送机关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