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费XX与辽宁X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XX,辽宁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费XX。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在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0)昌执字第031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标的款49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