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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费XX与辽宁XXXXX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费XX,辽宁X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费XX。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三初字第01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辽宁XXX**有限公司在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2010)昌执字第0313号案件中,被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标的款493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