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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商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65号原告:商某某,��,洛宁县人。被告:贾某某,女,洛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商某某负担。审判员 : 马 燕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