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焦明德诉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映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明德,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映辽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昭化民初字第347号原告焦明德,男,生于1963年11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法定代表人林业霖,经理。被告康映辽,男,生于1976年2月,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于2013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明德诉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康映辽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由被告康映辽承担运输费用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德撤回对被告鑫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伍万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