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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失去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黄任荣二〇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羿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