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一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谭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422号原告谭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失去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黄任荣二〇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羿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