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靖江恒丰化工有限公司与无锡长江薄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无锡长江薄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商初字第37号原告靖江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金华。被告无锡长江薄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基永。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恒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长江薄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恒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成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盈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