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与方华俊、曾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方华俊,曾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竹溪执字第0029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法定代表人王春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华俊,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曾志,男,汉族,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华俊、曾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方华俊、曾志暂无履行能力,短期内不能执结此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