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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杨浩天、吴新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浩天,杨云,吴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监字第000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浩天。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云。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吴新建。委托代理人吴从庆。原审原告吴新建与原审被告杨浩天、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杨浩天、杨云不服,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浩天、杨云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审原告吴新建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杨云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申请人吴新建提交意见称,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本案杨云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杨浩天、杨云的再审申请。在审查中,本院调取了原审卷宗材料,并询问当事人,经过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浩天、杨云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再审请求才能成立。针对申请人再审观点和请求,分述如下审查意见:本案原审判决被告杨浩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新建借款人民币14万及利息;被告杨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审查查明,吴新建与杨浩天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就经济往来所达成的协议,并由原审被告杨云提供担保,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判决确认还款协议合法有效,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和经询问杨浩天本人也认可借款事实的发生,也有借款已经归还的事实。签订还款协议时,三方对担保方式未有约定,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处理。吴新建向杨云主张权利时未超出六个月保证期间,故吴新建要求原审被告杨云对借款14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诉求成立。杨浩天、杨云又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同时以原审辩称理由申请再审既无新的事实、又无新的观点,更无新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再审请求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杨浩天、杨云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1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所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形,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作出的民事判决无论在审理程序上还是实体判决上均无不当之处。希望再审申请人能息诉服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杨浩天的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人杨云的再审申请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行使权利。审判长  刘宏审判员  蔡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