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恢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工人。申请执行人宫福源与被执行人刘某乙为抚养费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做出的(2011)普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0.96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撤销对被执行人刘某乙的执行申请;二、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1)普民初字第26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