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郝富强与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富强,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郝富强,男,1980年6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纪超,又名刘飞,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孟津县。被执行人张环,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孝民,村委会主任。郝富强与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富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纪超、张环、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刘纪超、张环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98975.75元;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53986.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2244.15元,但三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灵宝市涧东区东关村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被执行人刘纪超、张环去向不明,长期找不到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灵执字第28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卫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