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旬阳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朱清西与朱清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旬阳执字第00158号申请人朱清西,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朱清堂,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朱清西的申请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的朱清西与朱清堂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清堂按照(2015)旬阳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4月15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5)旬阳执字第00158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执行费50元由朱清堂负担。审判员  刘小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