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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安东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立交桥东北角。法定代表人路国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纬二十六街24号。法定代表人刘西风,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2013)西民三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向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75080元、承担执行费1026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2日,本院依法通过西安盛合实业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扣划人民币76106元(含执行费1026元)。2015年4月15日,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表示已受偿全部执行款项。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三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苟卫民审 判 员  李长平助理审判员  王利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