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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卫国、肖建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卫国,肖建民,姚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润兴、方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国。被告肖建民。被告姚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国、肖建民、姚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保全费1784元,合计4330元,由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