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卫国、肖建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卫国,肖建民,姚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二初字第179号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191-1号。法定代表人赵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润兴、方潇,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卫国。被告肖建民。被告姚诚。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国、肖建民、姚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2元减半收取2546元,保全费1784元,合计4330元,由原告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水妮人民陪审员 农振忠人民陪审员 周荣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鲍 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