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东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小琴与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780号原告孙小琴,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公司职员,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李谐(特别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承(特别授权),系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兰惠,经理。原告孙小琴与被告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小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谐到庭参加诉讼。被��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孙小琴诉称,2014年8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从事会计工作。自2014年9月起,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至今。2014年10月31日,原、被告补签《劳动合同》。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等出具拖欠工资的欠薪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会计工作。2014年10月31日,原、被告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方为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乙方为孙小琴(即本案原告)。合同双方约定采取固定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到2015年10月31日止;乙方同意在职能类岗位工作,并执行标准工时制;乙方实行计时工资制,基本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绩效工资根据甲方效益和对乙方贡献大小、技能水平、工作态度等综合考核结果,按甲方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其余各类费用补贴、津贴、奖金等的发放根据甲方相关制度规定及经营状况确定。甲方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如遇法定假期,发薪日期可以提前或推后。甲方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同时,合同对其他相关问题也进行了约定。被告自2014年9月起拖欠原告工资。2014年12月,被告向原告及其他部分员工共同了出具一份拖欠工资的欠薪条,确认欠原告工资8300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工资未���,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来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被告出具的欠薪条、《劳动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被告当初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作为劳动者的原告与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按约定享有权利,并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劳动者应尽的义务,被告��按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被告以欠薪条的形式对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前后拖欠原告劳动报酬进行了结算、确认,就应及时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8300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缺席审判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下:被告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小琴支付工资8300元(大写:捌仟叁佰圆)。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内江鑫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己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古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