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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尚君与石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君,石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2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君,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楷,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尚君与上诉人石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石楷缴纳上诉费,上诉人石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应按上诉人石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