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2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尚君与石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尚君,石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25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君,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楷,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泽强,山东名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尚君与上诉人石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出具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上诉人石楷缴纳上诉费,上诉人石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应按上诉人石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焕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