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付东升与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升,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36号原告付东升,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法定代表人梁金钟,任该稽查大队队长。原告付东升诉被告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