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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付东升与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升,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336号原告付东升,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告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法定代表人梁金钟,任该稽查大队队长。原告付东升诉被告正阳县商务局稽查大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