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4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文禄与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禄,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4340号原告王文禄,男,1939年7月11日出生。被告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白草洼村综合服务楼201室。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禄与被告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北京远大合信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将剩余订金款退还给原告王文禄,原告王文禄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文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