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殿航与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沉沙池建设及濮清南引黄工程清淤治理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殿航,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沉沙池建设及濮清南引黄工程清淤治理指挥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殿航,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海通乡太安集村**号。委托代理人:刘殿恩,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殿松,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赵瑞东,该市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濮阳市沉沙池建设及濮清南引黄工程清淤治理指挥部。再审申请人刘殿航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人民政府、濮阳市沉沙池建设及濮清南引黄工程清淤治理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殿航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