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映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633号原告李映。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责人李建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四川省南充市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映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映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大骏二〇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