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9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爱群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发全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39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