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山民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138号原告秦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0日,汉族。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82年6月3日,汉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50元,由秦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