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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谭学会诉深圳市恒庆源清洁服务公司 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会,深圳市恒庆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谭学会,女,汉族。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庆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尚元。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300元(人民币,下同)、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10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8088.24元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20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9元,但截至目前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庆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8917.24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旭华审 判 员  赖志良代理审判员  纪愉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