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立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银与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银,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石家庄市油漆厂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079号申请人李银。被申请人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563号1-1402号。法定代表人郜继营,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郜继营。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油漆厂,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焦亚平,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李银与被申请人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石家庄市油漆厂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5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2622万元的财产。担保人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银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盛世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继营、石家庄市油漆厂名下262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石药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石家庄市经济开发区扬子路与塔西大街交叉口的土地(土地证号:藁国用(2007)第0**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 进 生审判员 ���纲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晓 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