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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罗粉兰诉被告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粉兰,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264号原告罗粉兰。被告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陈昌平,系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粉兰诉被告海南区拉僧庙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院缴费通知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