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行终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丁延玲与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亳行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丁延玲,男,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延勇,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孙廷森,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丁延玲因诉被上诉人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3)蒙行初字第00020号行政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秀远审 判 员 刘晓慧代理审判员 张继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