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红专路。负责人:赵宇,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徐梦,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返还的债权转让款是基于八份不同的《债权转让协议》,作为一个案件合并审理未经其同意,故本案应分别立案审理,鉴于八个诉讼标的额均不属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给付之诉,且请求给付的时间、内容相同。河南源铨商贸有限公司在同一案件中起诉请求返还八份《债权转让协议》对应的债权转让款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四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来源: